河北省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09月16日 10:16 来源:河北欧宝综合 【打印】
当事人:石家庄狼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6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公益广告项目(项目编号:5101012017003103,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你公司本项目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你公司资格性投标文件、《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成财采函〔2020〕6号)、你公司《情况说明》《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核实社保相关事项的函》(成财采函〔2020〕10号)、《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石家庄狼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社保缴纳情况的函》(成社函〔2020〕10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欧宝综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按照采购金额200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欧宝综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财政厅或石家庄欧宝综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采购处陈老师、赵老师;联系电话:0371-85130497
联系31219室
石家庄市财政局
今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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